为进一步深化我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建设,调动广大教师及管理人员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活动的积极性,全面提高我校教学质量和教学及管理研究水平,培育优秀教学成果,在重新修订《澳门十大网赌信誉网址大全教育教学改革立项项目(暂行)管理办法》(民大校发〔2002〕77号)的基础上,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项目建设指导思想和目标
第一条 教学改革立项项目(简称“教改立项”,下同)指导思想: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指南,以我校的办学思想为指导,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目的。
第二条 教改立项项目建设目标:力争通过几年内对学校教育教学全面的革新与建设,培育出一批改革力度大、创新意义明显、取得实质性突破的校级优秀教学成果,若干项北京市乃至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
第三条 教改立项项目建设的具体目标:
1.树立并实践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
2.建设科学、先进的课程建设体系;
3.形成富有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
4.建设富有实效的实践教学内容与体系;
5.形成先进、科学、高效的教学管理机制或模式;
6.有效进行现代化教学手段与工具的改革与实践。
第二章 项目建设的管理
第四条 教改立项项目的管理实行教务处、院、系(部)和教研室三级管理。各职能部门的教改立项项目实行教务处与各职能部门的共同管理。
第五条 教务处主要负责校级教改立项项目建设的立项、中期检查与复查、结题工作及各类评奖申报工作,负责国家级及省部级教改立项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院、系(部)及职能部门负责教改立项项目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落实,负责项目建设的日常管理与监督。院、系(部)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是该院、系(部)教改立项项目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职能部门一把手是本单位教改立项项目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教改立项项目所在的教研室负责具体教改立项项目建设方案的制定与落实。教研室主任应是教改立项项目建设的主要成员,教研室应指定若干教研室成员参与相关教改立项建设项目。
第三章 教改立项项目的立项范围
第八条 教改立项项目级别分为: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项目和校级项目。
第九条 教改立项项目的范围主要涉及覆盖面广、受益者多的课程建设、人才培养模式、实践教学体系、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体系、教学管理和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等。
第十条 教改立项项目要加强整合、注重实践、鼓励创新、力求突破,反映我校特色。
第十一条 国家级和省部级教改立项范围由当年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确定,教务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四章 教改立项项目的申报与审定
第十二条 校级教改立项项目实行自报与指定申报相结合的原则。教改立项项目的自报指各院、系(部)、各专业、各职能部门可根据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和特点向教务处申报计划建设的教改立项项目。教改立项项目的指定是指各院、系(部)应结合本单位人才培养模式、学科专业、课程体系等的特色进行符合学校长远发展目标的教改立项项目建设。
第十三条 教务处参照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建议,根据高等教育教学发展的趋势和我校的改革与建设实际,编制每年度的“教改立项指南”,对各院、系(部)、各专业和各职能部门可进行教改立项的角度、内容、主题等进行指导性说明,为每年度的教改立项申报提供指导。
第十四条 校级教改立项项目的负责人必须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具有相应的教学研究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热爱教育事业,课堂教学合格或管理工作考核合格。
第十五条 申请的项目应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先进性和可行性。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在申请前做好充分准备工作,使申请的项目研究目标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和措施得当,成果要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
第十六条 校级教改立项项目实行院系(部)或职能部门与教务处两级审定制度,申报与审定的时间为每年的11月。具体程序为:
(1)教务处根据各院、系(部)教改立项项目建设工作的成绩和表现以及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建设的实际需要向各院、系(部)下达教学改革项目建设指标,并对学校各职能部门等教学行政管理单位预留一定指标。
(2)各院、系(部)成立“校级教改立项项目评审小组”,根据本单位教改立项指标数及学科、专业、课程发展等的实际需要,对本单位的教改立项项目进行初审。各职能部门把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教学管理类的教改立项进行集体审议。
(3)各院、系(部)及各职能部门把初审后的项目材料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组织成立专家组进行二次评审,二次评审通过后,由教务处行文公布,交各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校级教改立项项目的确定要重点参照各相关单位在建项目的质量和水平,特别重点参照各院、系(部)对在建项目的重视程度和指导力度。
第十八条 国家级及省部级的教改立项项目的申报时间和程序按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鼓励获得学校资助的项目继续申请国家级和省部级项目的资助。
第五章 教改立项项目的中期检查
第十九条 中期检查工作在每年的10月进行,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程序为:
(1)各院、系(部)及各职能部门组织项目负责人、项目成员进行自查,撰写中期自查报告、填写教改立项项目中期检查书并报送教务处。
(2)教务处组织中期检查工作组,根据各院、系(部)及各职能部门立项材料及中期自查材料,深入各院、系(部)及各职能部门,听取项目第一责任人和项目负责人汇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并检查项目建设的各种文字材料、电子声像材料、数字化材料及各材料的归档与管理情况等。
(3)中期检查工作组对教改立项项目负责人进行听课检查并评分,同时由学评委对项目负责人的课堂教学进行评估。
(4)根据前三个环节收集的信息,由中期检查专家组对各项目建设的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和打分,形成中期检查结论。
(5)对于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教务处延后一学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项目可继续建设,仍未合格者取消立项资格。
(6)教务处以文件形式公布中期检查结果。
第六章 教改立项项目的结题
第二十条 教改立项项目的结题工作在每年的12月进行,主要由教务处组织,各院、系(部)及各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具体程序为:
(1)各院、系(部)及各职能部门组织教改立项项目负责人进行项目建设过程的梳理和总结,撰写结题报告、填写教改立项项目结题书并报送教务处。
(2)教务处根据学科特点组织成立教改立项项目结题专家组,根据各院、系(部)及各职能部门的自我总结材料、中期检查材料、立项材料,深入到各院、系(部)及各职能部门听取项目建设第一责任人和项目负责人汇报项目建设的完成情况,检查项目建设所取得的文字性材料、电子声像材料、数字网络材料及各材料的归档情况等。
(3)教改立项项目结题工作组,院、系(部)及各职能部门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院系(部)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共同对项目负责人进行听课检查并形成专家评分与同行评分。同时,学生评价委员会对项目负责人的课堂教学效果进行评估并得出评估结果。
(4)根据前面三个环节收集的信息,教改立项项目结题工作组对各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议打分,并形成结论。
(5)申请延期的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教务处提出结题申请,由教务处组织结题工作。
(6)教务处以文件形式公布结题结果。
第七章 教改立项项目的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为切实做好教改立项建设工作,学校专划拨专门资金资助校级教改立项项目。校级教改立项项目的资助额度根据项目内容涉及的广度、受益面涵盖的范围、可能产生的实际效应等指标确定,一般每项不低于1.5万元。
第二十二条 校级教改立项项目经费统一由教务处管理,各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需要使用经费。校级教改立项经费使用的总原则为厉行节约、最大限度地争取最优效果。
第二十三条 经费使用的范围包括教改立项实施过程中必备的耗材、教具,相关的参考资料、软件,国内课题调研、差旅费,教改实验费,与教学相关的中小型会议费,项目结果验收和成果鉴定费等。
第二十四条 教改立项项目经费不得用于与课程教学无直接关系的硬件设备的购买(如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等)、发放工资或课题组成员的劳务费,以及其它被认定为不合理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鼓励院、系(部)及各职能部门自筹经费,自选项目,开展有针对性的教学研究活动。学校根据情况给予适度经费及政策支持。
第八章 教改立项项目的质量监控
第二十六条 教改立项项目实行立项与结题相衔接的机制。教务处依据各院、系(部)承担教改立项项目情况及项目建设的完成情况,分配教改立项项目建设指标。教改立项项目将向积极承担教改立项项目且完成项目质量高的院、系(部)或职能部门倾斜。
第二十七条 教改立项项目中期检查实行黄牌机制,具体内容为:
(1)教改立项项目正式立项以后,教务处将按规定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中,如果项目的各项内容建设没有实质进展,项目组成员没有按计划开展相关研究工作,特别是专家、同行评价和学生课堂教学效果评估分数均在70分以下,则对该教改立项项目实行黄牌警告,不能通过中期检查,需延后一学期进行整改建设后再申请复查。
(2)因一些客观原因(如项目负责人短期出国或承担其它任务、项目负责人退休等)造成项目中期建设没有进展的,可按程序更换项目负责人(或暂停该项目),但不能通过中期检查,需延后再申请复查。
第二十八条 教改立项项目复查实行退出机制,具体内容为:
(1)经过教改立项项目的中期检查,如各项建设内容没有实质进展,尤其是专家及同行评价均为70分(不含)以下、学生课堂教学效果评估分数在70(含)以下,则取消该教改立项项目立项资格,但保留该项目负责人以后申报立项的资格。
(2)中期检查亮黄牌的项目,复查时仍未通过,则取消该项目的立项资格,并限制该项目负责人两年内的项目申报资格。
(3)因一些客观因素(如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国、项目主要成员长期出国或退休等)导致教改立项项目无法正常建设的,取消项目立项资格,但保留项目负责人以后申报立项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 教改立项项目经费使用实行经费减半拨付机制,具体内容为:
(1)各教改立项项目顺利通过中期检查后,方可启动项目建设经费的一半。
(2)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黄牌项目,复查合格后方可启动项目经费的一半。
(3)各教改立项项目经过教务处验收,顺利结题后,方可启动经费的另一半。
(4)凡是取消立项资格的项目自动取消经费。
第九章 教改立项项目的政策保障
第三十条 学校将保证提供基本的教改立项建设经费,并逐步加大对教改立项建设经费的投入。
第三十一条 教改立项项目等同于同级别的科研项目,参与教改立项项目的教师发表的相关论文、获得的教学成果奖励等同于同级别的科研论文、科研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工作突出、成果显著的教改立项项目,学校可加大资助力度,优先推荐参加各类奖项评选,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级及省部级教改立项资助项目;对在教改立项项目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优先推荐参与与教学活动有关的培训项目。
第三十三条 教改立项项目建设中所发表的论文及出版的著作都应标明“澳门十大网赌信誉网址大全教改立项资助项目”。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监督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适时组织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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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八日